撰文:王昭婷律師
「喂,公司的業務經理,每次找人去開會,都很愛一直講黃色笑話,大家忍耐一點,讓他開心講就好了,他可是老闆的親信耶,我們不舒服忍忍就過去了,不要得罪他!」、「聽說隔壁部門的男主管,常常約女同事晚上喝酒聚餐耶,每次喝到醉茫茫就開始毛手毛腳,有時摟摟腰,有時搭個肩,都不放手,我們萬一哪天被調去隔壁部門怎麼辦啊?」、「你知道嗎?昨天新來的A同事不會做下月會報,請B同事幫忙,結果B同事就說那下班後去A同事家裡教她比較方便,誰知道,B同事一見到A同事一個人住,就忽然把她壓著跟她發生關係耶,還說公司會報我教妳,妳總不能什麼付出都沒有吧…」
上面幾句短短的對話,你們會覺得很誇張、很離譜嗎?如果會的話,我先在這裡告訴你們,不要太驚訝,你們即將踏入職場,雖然這是件值得賀喜的事,因為你們終於可以將校園中所學一切,學以致用回饋給社會,但我必須先告訴你們,當你們離開校園以後,不管發生什麼事,已經不再像從前一樣,只要找老師找教官就可以解決,你們必須自己去面對然後解決所有的問題,社會有很多險惡的黑暗面,大家都不希望發生不幸的事件,但萬一不幸發生了呢?該怎麼辦?於是在你們進入職場前,我應該告訴你們一些事,讓你們有所準備,雖然離開校園後,你們無法再向學校求援,但國家有法律,國家有專門的主管機關,國家以及法律會保護大家,所以你們不用害怕,只不過求助的對象從學校改成國家,至於應該採取什麼方法,我等下會一一告訴你們。
職場上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是件令人頭痛的事情,誰也不想遇到,但我必須告訴各位,現今社會上,我這封信開頭的那幾句對話,是經常發生的,甚至已經到了「屢見不鮮」的地步,很多職場上的菜鳥或老手就算沒親身經歷過,也必定多少耳聞過,可見職場上的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並不罕見,聽起來有點悲哀,但沒關係,國家已經非常清楚這樣的事情了,於是近幾年來拼命立法、修法,就是為了保障每一位在職場工作的所有國人,大家都應該在正常健康的企業環境下工作,沒有人應該因為工作而被迫受到性騷擾甚至性侵害,工作賺錢拼經濟已經很辛苦了,為什麼還要讓自己被迫受到性騷擾或性侵害的不公平待遇呢?這沒道理,所以「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刑法第10條及妨害性自主罪章」等訂定了很多保障國人的法律規定,有這些法律存在,當不幸遇到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時,這些法律很明確規定受害者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訴,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告,也可以向加害者或雇主求償,主管機關調查後依法可以對加害者課予罰鍰、司法單位也可以依法對加害者進行追訴審判,我們必須讓性騷擾性侵害的行為人負法律責任,不能讓加害者無法無天,否則這種令人不舒服的性騷擾性侵害行為將一直干擾危害所有職場工作者,永無寧日。
什麼叫作「性侵害」、什麼叫作「性騷擾」?我先把法律裡面的定義告訴大家,性侵害其實包含兩種類型,一是性交,一是猥褻;性交的定義規定在我國刑法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刑法性交的定義不只是侷限在性器官接觸而已,一般俗稱的口交、肛交、指交、或其他異物進入到性器或肛門的行為,這些行為在刑法上都叫作性交,所以你們要記得,不單單只有性器插入或性器接觸才叫作性交,其實刑法裡的性交類型可說是很五花八門的,如果以後你們忘記性交到底包含哪些類型,沒關係,請記得去書店翻一下刑法第10條,仔細核對一下,就會很清楚了。再來必須跟你們說,性侵害除了剛剛所講的性交之外,還有一種型態叫作猥褻,猥褻也是屬於性侵害喔,不過可惜的是猥褻不像性交那麼幸運,有刑法很熱心的幫它明確定義,那到底什麼是猥褻呢?大法官會議曾經有解釋過猥褻的概念(釋字第617號),大法官說「猥褻」是一種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司法院院院字第四○七號解釋參照),以上是大法官說的,你們是不是覺得有點困難?我來簡單說吧,意思就是如果有一種行為,它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內容與性有所聯結,且又會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那就叫作猥褻行為。用在日常生活裡的話,可以這樣想,猥褻沒有性交那麼可惡,但已經讓人覺得與性慾有所聯結,而且令人厭惡的程度已經快要接近性交了,那我們法律上就叫它猥褻。凡是與性侵害有關的犯罪,刑法都規定在「妨害性自主」罪章(刑法第221條到刑法第229條之一),性侵害犯罪是很嚴重的犯罪行為,原則上都是非告訴乃論罪,換句話說,不管被害者想不想對加害者提起告訴,因為這種行為太可惡也太可怕了,只要有任何人知道而向司法官機關告知,司法機關就會想盡辦法把性侵害的行為人逮補到案,繩之以法。
剛剛你們已經瞭解什麼叫作性侵害了,接下來什麼叫作「性騷擾」呢?性騷擾的法律定義有點麻煩,因為我國法律對性騷擾的關心有點過度雞婆,凡是與性騷擾有關的法令,都來先定義一下性騷擾,然後又不太團結不採一致性的用語,結局就變成現在這樣,每一部不同的法令對性騷擾都各自有所定義,而與你們出社會以後較有關連的法令是「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騷法),我先將它們如何定義性騷擾列出來,性工法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性騷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想必大家頭已經昏了,看了這麼多字,但到底什麼是性騷擾卻不太有概念,那我具體化一點解釋,事實上,依據上面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為性騷擾找出幾個共同的特點:一、敵意的環境或/且交換式性騷擾。二、與性或性別偏見/歧視有關。三、違反他人之意願,且不受歡迎。四、對他人造成身心之影響;所以說,性騷擾的涵蓋範圍很廣泛,從帶有性意味、性暗示或性別歧視的言語、文字,到不受歡迎的肢體觸碰,或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都算是性騷擾。接下來,我將性騷擾分成幾種更具體類型:一、言語的騷擾:例如開黃腔、講黃色笑話等;二、肢體上騷擾:例如摟腰、搭肩等;三、視覺的騷擾:例如散佈不雅的情色照片、暴露性別特徵讓人不舒服等;四、不受歡迎的性條件要求:例如長官以考績、升遷等條件要求職員或下屬約會而趁機佔性便宜等。總而言之,法律定義出來的性騷擾概念相當廣泛,但關於性騷擾的判定的標準,主要在於受害者的主觀感受,表現的態樣並不只限定於身體上的碰觸騷擾,只要是一種「不禮貌、不受歡迎的敵對或攻擊性的工作環境」且會使受害者感受到身心不舒服,影響到工作表現,這就可能已經構成性騷擾了。解釋到這裡,你們可以想一下,如果職場上有老闆、上司、或同事對你們有這些行為,如上班一直講黃色笑話、有時不經意的摟腰搭肩、書信簡訊輕挑之情意表達、偷窺偷拍、過度干擾性的熱烈追求、刻意散佈不雅照片或影像等等是否屬於性騷擾行為呢?我想你們已經知道答案了吧。
當你們已經知道什麼叫作性侵害及性騷擾以後,是否會很擔心未來進入職場,萬一遇到性侵害、性騷擾該怎麼辦?首先,我應該告你們預防之道,讓這樣的事情儘量不要有發生的機會,然後,萬一很不幸確實發生性侵害、性騷擾事件了,你們也必須要暸解正確的解決之道:1、長官或同事邀約外出遊玩餐敘,請最好結伴同行,切忌單獨赴約,切忌單獨相處。2、遇長官、同事有性騷擾舉動時,要勇敢明確說:「不」,若對方仍不罷手,可適度還擊,例如喊「色狼」求救,或喊「我要報警」給對方警告。3、記得錄音錄影,必須設法留下證據,如言語騷擾、電話騷擾可以錄音,書信簡訊騷擾不要刪掉,留存下來可當證據使用。4、儘快向主管機關申訴,可向行政院勞工勞委會或各縣市政府勞工局通報,主管機關將會介入調查,如果屬實,可對加害人直接處以罰鍰。5、全國性「113」通報專線:「113 」是全國婦幼保護專線」是內政部設立的二十四小時免付費求助電話,只要你們撥打這支電話求助,專線系統就會將電話轉接到您所在位置當地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由專業的工作人員提供線上各項諮詢服務。這隻號碼很好記,所以請牢記在心上,當你們無所適從時,大可放心撥打113專線,這支號碼會給予適時的協助。6、向警察局報案,無論是性侵害或性騷擾都是違法的,如遇有這類事件,應快速向鄰近警察局或撥打「110」報案,警方或司法機關就可以涉入調查,然後你們可以決定是否對加害者提起民刑事告訴。
以上我所告訴你們的,都有法律依據喔,你們有空可以翻一下性騷法第13條:「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性騷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性騷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性工法第27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按:指性騷擾)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信到尾聲時,請你們再回頭看一下開端的幾段對話,現在看這些職場上的性侵害性騷擾事件,你們懂得該怎麼辦了嗎?記得,這類事件,有可能是可以避免的,做好預防措施,例如避免單獨相處,例如適時制止不讓對方有隙可乘,可先省去一些困擾;再來,當不幸發生時,也是有正確解決之道的,例如撥打「113」專線通報並請求協助,向主管機關(勞委會、縣市勞工局等)申訴、向警方或司法機關報案請求調查等等。你們將邁入職場了,沒辦法再處處依著學校的保護傘,但這正代表著你們已經長大了,你們已經有自己面對危機及解決問題的能力了,在讀完這一封信以後,我對你們有信心,我知道你們都會好好保護自己,像性騷擾、性侵害這種困擾,只要把這封信拿出來,你們絕對有足夠聰明才智去應付它,所以放心吧、放手吧,在未來的工作生涯上,盡情發揮你們的才能吧!由衷祝福你們。